一、離婚后夫妻債務怎么分割
當已確認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執(zhí)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共同財產已分割的情況。
1、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有人認為,在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就分割共同財產,不管通過何種途徑,都有逃避共同債務之嫌,因此主張撤銷登記機關的協(xié)議離婚登記或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糾正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以保證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將來得以順利執(zhí)行。
我們認為,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xié)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xié)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并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2、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后,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此種情況如何執(zhí)行。如果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如果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zhí)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zhí)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是以該筆債務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前提的。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保障。
二、無效婚姻的債權債務怎么承擔
關于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于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此外,對于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并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