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痘橐龇ā返谌龡l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重婚。對于重婚,不僅要確認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無效,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當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了家庭穩(wěn)定和社會安定,沖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腐敗,敗壞黨風,因此《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近親結婚。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于下一代的健康,不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會中生活,也給國家、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fā)展帶來不利的后果。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當事人是在婚后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有關部門要確定其無效時,當事人的疾病已經治愈的,則不能確定其婚姻為無效婚姻。
(4)未達到法定婚齡。男女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認其婚姻是否有效時仍未達到的,屬于無效婚姻。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時的實際年齡低于法定結婚年齡一二歲,等一二年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有關部門要確認其婚姻無效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確認其婚姻為無效婚姻。
二、無效婚姻怎么處理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規(guī)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