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的分居可判離婚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nóng)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jiān)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為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jīng)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jù),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婚姻法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為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后一個月中經(jīng)親友從中調(diào)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tài),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qū)Ψ接心撤N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qū)Ψ礁牡魫毫暼狈π判摹H绫桓婺軌虮硎靖牡魫毫?,并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應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二、離婚登記的步驟有哪些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guān)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xié)議內(nèi)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jiān)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xié)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協(xié)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xié)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fā)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