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外婚姻公證需要的材料
(一)結婚
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通常外國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
2、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
3、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4、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
5、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以上文件,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書(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及配偶死亡證明等均需經過公證認證手續(xù)。
(二)離婚
中國公民為原告向國內法院起訴要求同外國公民離婚,中國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
1、起訴書;
2、結婚證;
3、原告身份證明。
其中,因為結婚證是國外機構頒發(fā),所以先要將該結婚證拿到頒發(fā)國進行公證,然后再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我國外交部門認證,經過這一系列公證認證手續(xù)后才能被國內法院采信。
二、國內如何認證國外婚姻
中國人在外國的婚姻,需要的材料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要根據各國的具體要求準備材料,如在結婚問題上,日本的法律規(guī)定:在女性離婚或者前一次婚姻被撤銷不足六個月內,不得結婚,如果我國一公民在離婚后又到日本結婚,那么她就需要提供離婚已經超過六個月的證明,該證明要向被日本婚姻登記機構認可就必須經過公證認證。
再比如,離婚問題上,雙方在我國結婚,男方后來到美國生活并行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他需要向美國法院提交結婚證,該結婚證必須是男方回國或者委托國內的律師、朋友進行公證認證過的,美國法院才會認可。
同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外注冊結婚,結婚證也不能直接被我國法院認可,也要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的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國內外交部門的認證之后才能被采信。
以上幾個方面只是簡單的列舉,實踐中的涉外婚姻案件遠比上面提到的復雜,到底哪些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總的原則是:只要是不是該國家頒發(fā)的法律文件或者是當事人在一國生成需要拿到另一國使用的文件,都需要經過公證認證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