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父母逼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1、被父母逼迫的婚姻是一種典型的包辦婚姻。
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被禁止的行為。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父母或者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2、逼婚的婚姻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p>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兩點內容是合法婚姻關系的必備要素:一是雙方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可代替;二是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合法有效。
3、逼婚的婚姻違反《婚姻法》結婚登記制度的婚姻形態(tài)。
二、錯誤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錯誤登記的婚姻不符合法定結婚的程序,因而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形態(tài),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受脅迫可撤銷婚姻形態(tài),但這兩個條文并未包含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所有形態(tài)。
依據(jù)《婚姻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錯誤登記的三種婚姻形態(tài)如下:
1、代領結婚證,即男女一方或雙方未親自到場領取結婚證,而是由其他人持本人證件領取。
該種形態(tài)導致包辦婚姻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2、借用他人證件,冒領結婚證,該種形態(tài)往往是由于一方或雙方不具備結婚條件,使用他人證件領取結婚證。
后果極易造成被領取證件的人構成重婚。
3、騙婚,即使用偽造證件領取結婚證,以達到利用婚姻騙取財物的目的。
后果不僅造成受害人財物的損失,更深的影響在于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