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離婚證據的途徑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盡量多的采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一)采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fā)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fā)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二)采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三)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fā)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二、離婚時哪些證據能認定第三者
實踐當中離婚訴訟由于第三者插足導致分手離婚的情況較多,但是如何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認定“第三者”卻是在實踐中是否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賠償的重要依據。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證據可以很有力地認定第三者的存在:
(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