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彩禮在離婚時是否退還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shù)?。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xù)。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qū)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guī)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榍敖o付彩禮的現(xiàn)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shù)氐囊环N約定俗成的習慣。
根據(jù)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贝藯l件的規(guī)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二、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嗎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對方索要一定的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特點表現(xiàn)為:(1)索取財物的主體一般是婚姻當事人一方,表現(xiàn)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財產,有時也發(fā)生婚姻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財物的情況。(2)在婚姻決定權上,男女雙方對結婚基本是自主自愿,體現(xiàn)了他們的個人意志,但以索取財物作為同意結婚的前提條件。這兩點也是它與買賣婚姻的區(qū)別之所在。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比買賣婚姻為數(shù)更多,涉及面更廣,其危害性不可忽視。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彩禮《解釋(二)》 第十條規(guī)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因此,婚姻法也明令予以禁止。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一般予以批評教育;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所發(fā)生的財產糾紛,一般應責令索取財物的一方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