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有子女探望權嗎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哪些情況下子女探望權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中止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指探望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結合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1、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或者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其本人連自己的權益都無法完全保障,尚需法定代理人的保護。如果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探望其子女,極其容易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如果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具有該情形,應當中止其探望權。
2、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適合行使探望權的。
如果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允許其探望子女,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可以中止其探望權。
3、行使探望權的一方當事人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例如,危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權。中止探望權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是子女一方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訴訟屬于形成之訴。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中止后可以恢復。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經消失,就應當允許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既然探望權的中止是由人民法院以判決形式確認的,那么,探望權的恢復也應當由人民法院以判決形式確認。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目前的情況,在確信當事人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以依法恢復當事人的探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