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離婚調解
法院調解的程序,是指審判人員進行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步驟和方式。
法院離婚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1、由當事人提出離婚調解申請而開始;
2、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離婚的意見,講明調解離婚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離婚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調解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離婚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離婚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離婚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離婚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