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涉及哪些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么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yè)債務誰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yè)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yè)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yè)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yè)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yè)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