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調查取證有什么要求
(一)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 制,但須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二)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 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并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注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 并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三)對于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后才可作證據使用。
二、離婚財產應該怎么調查
離婚財產調查的內容:
(一)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收入情況;
(二)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房產情況;
(三)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車輛情況;
(四)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
離婚財產調查中當事人要注意的事項
對于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盡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并要采取行動,需要及時申請法院調查的存款等財產,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在不能獲得有效憑證的情況下,應留意配偶的投資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記下配偶投資、合股的公司全稱外,還可留意記下配偶準確而具體的購房地址、車輛號牌、工資卡號、銀行存款賬號、股東卡號等,以便可向相關部門查詢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如發(fā)現(xiàn)配偶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跡象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訴訟等。
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應當保存好結婚證、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fā)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fā)票等票證,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