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案件怎么確定管轄法院
(一)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quán)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quán),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二)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quán)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fā)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quán),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quán)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起訴重婚要注意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會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訴,而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quán)益、情節(jié)簡單輕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訴權(quán)則由被害人行使。
重婚案件就其本質(zhì)而言應屬于公訴范疇,因為重婚案件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它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guān)系,給合法婚姻關(guān)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傷害,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故對重婚案件的審理應區(qū)別于一般的自訴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