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結婚雙方完全自愿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愿,這是近現(xiàn)代社會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于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1、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
結婚的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依法能夠獨立有效地實施結婚行為,并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資格或能力。判斷自然人結婚的行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齡和智力、健康狀況為標準。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男22周歲,女20周歲,才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未達到法定婚齡,或已達到了法定婚齡,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行為后果的自然人,則不具備結婚的行為能力。
2、結婚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愿性、真實性。
當代各國婚姻法大都要求結婚必須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首先,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合法。結婚以自愿為基礎,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而結婚的目的是雙方形成夫妻關系并長久共同生活。因此,雙方有關結婚意思表示內容的應體現(xiàn)雙方對婚姻的態(tài)度和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打算等,不應附加與法律相違背、與婚姻本質相違背的條件。
二、父母包辦的換親婚姻的效力
在舊社會,父母包辦強迫的換親婚姻,完全剝奪子女的婚姻自由,給婦女造成無限痛苦,他們常常是有屈無處申,因不幸婚姻而抱恨終生。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婦女獲得了解放,其中也獲得了婚姻自主自由的權利。包辦強迫的換親現(xiàn)象,隨著思想解放和婚姻法的實施而大為減少。
但是,由于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法制建設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國的一些地方,主要是農(nóng)村, 父母主持和包辦的換親現(xiàn)象仍然存在。不過,近些年來的換親婚姻,有著同過去不同的情況,不可以同舊社會的換親婚姻一樣看待,應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有區(qū)別地對待。
由父母主持換親,婚姻當事人有過接觸,并一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的,應視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這其中,雖說當事人有違心結婚的成分,但是當事人親自履行了結婚的法定手續(xù),就應當以法律為標準。父母一手包辦的換親,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應視為無效婚姻。
這類換親婚姻關系形成后,雙方關系尚好,逐步建立了夫妻感情,無意解除婚姻關系的,可經(jīng)由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有效婚姻關系。如果在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應由人民法院按離婚案件處理,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其婚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