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種類
2001年《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
據(jù)此,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約定財產制有三種: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1、一般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不論夫妻各自婚前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雙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有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財產除外。
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xié)議確定的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終止。而不論何種原因導致一般共同制的終止,共同財產必須進行分割和清算。
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①、在終止共同財產制時,如果當事人有債務負擔的,應一并對債務作出認定和處理,不能忽略了對債務的處理;
②、法律規(guī)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在任何財產制下均為個人特有財產。
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財產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采用其他財產制度,這些財產依法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限定共同財產制
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
這種制度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區(qū)別在于共有財產的范圍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圍嚴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部分財產約定為共有。
限定共同財產制的終止包括經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經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婚姻當事人雙方可以依法終止限定共同財產制,轉改采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自愿終止限定共同財產制后,應對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導致限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此時,被繼承人的配偶應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協(xié)商分割與清算被繼承人的遺產。
3、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這始于羅馬法后期的“無夫權婚姻”,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是“夫妻別體主義”的產物。
這種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權交給另一方,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建立在夫妻別體主義基礎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獨立之人,特別是該制度充分承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利,就反對夫權主義有積極意義。
分別財產制的終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協(xié)商變更夫妻財產制度。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開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現(xiàn)某項財產的歸屬不明的情形,則該項財產應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自然就需要進行分割。
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特別貢獻的,根據(jù)《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已做出特別貢獻的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此補償請求權只能在終止分別財產制時行使。
如何約定婚前婚內財產協(xié)議
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財產約定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自簽訂之日生效;
2、效力
對內:夫妻對婚內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對外: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3、債務承擔
夫妻對婚內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暗谌嗣髦摷s定的”,由夫或妻一方舉證證明;
4、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該協(xié)議而免除;
5、如果財產約定協(xié)議中涉及贈與不動產的,律師建議將協(xié)議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