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間購房如何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關系當事人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因此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而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的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
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對財產的分割沒有協(xié)議約定,裝修及家具雙方共同出資,根據(jù)等分原則,裝修及家具則雙方平均分配,更能體現(xiàn)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同居者分割財產時的步驟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
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xié)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xiàn)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3、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tài),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tài),雙方應該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具體方法因案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