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精神傷害怎么界定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對家庭成員精神的傷害,必然會發(fā)生一定的反映或體現這種傷害的情況,諸如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內心恐懼等等。
這些情況,有的可能會表現出來,有的則壓抑在當事人的心里,外人無法知悉。因此,應當注意從有關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著手,客觀認定“精神傷害”事實的存在。
從證明的角度講,經常毆打家庭成員,即使沒有造成輕傷害甚至輕微傷害,只要能夠證明被告經常實施毆打家庭成員的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了被侵害人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導致了一定的精神傷害。
二、家庭暴力能否要求精神賠償
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精神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可以在協(xié)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時提出,不過,也不是必須在離婚的同時提起,離婚之后,法律還賦予了無過錯方在一定時間段內“秋后算賬”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必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