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婚姻精神賠償考慮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guī)定不具體、不便于操作的問題。根據(jù)《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婚姻關系的實質內容,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結婚時間。
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jīng)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F(xiàn)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所以,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shù)額相對要高。
(二)、侵權情況
侵權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jié),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fā)生,賠償數(shù)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序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以及與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別戀而提起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shù)額相應增加。
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xù)的時間等具體情節(jié)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三)、損害后果
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對受害人離婚后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重要依據(jù)。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后社會評價降低或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其賠償數(shù)額要高;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shù)額不宜過高。
(四)、經(jīng)濟因素
主要考慮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jīng)濟能力。一要按照當?shù)氐纳钏疁屎锨楹侠淼拇_定賠償數(shù)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jīng)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以便于判決的執(zhí)行。確定的原則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二、提起離婚精神賠償?shù)臅r間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離婚這種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jù)立法本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解釋(一)》對此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同時出于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解釋(一)》明確了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由于離婚訴訟個案錯綜復雜,《解釋(一)》根據(j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fā),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shù)模蕉彆r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