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shù)木唧w方式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chǎn)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1、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chǎn)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jīng)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
財產(chǎn)損害賠償可根據(jù)《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對他人財產(chǎn)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2、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
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較之財產(chǎn)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
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摹敖忉尅眮泶_定賠償金的數(shù)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①、精神損害程度??梢钥紤]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xiàn)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y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②、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jié)。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jié)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③、其他情節(jié)。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shù)哪芰σ约笆茉V法院當?shù)氐钠骄钏降取?/p>
二、離婚時如何對外遇方提出賠償
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shù)姆芍贫?。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
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jīng)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財產(chǎn)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chǎn),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shù)恼埱笾黧w是無過錯方。
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