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過錯方可要求離婚賠償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訴訟主體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嘣谟凇盁o過錯者”,有過錯者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shù)?。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于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者”,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采取區(qū)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
所規(guī)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并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qū)分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為另一方的虐待而產生婚外情,也可能因為另一方不關心而產生婚外情,也可能因為另一方懶惰、游手好閑、好逸惡勞、賭博惡習、小偷小摸等產生婚外情,還可能因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為而產生婚外情,甚至還可能因為對方有了婚外情而產生婚外情。
在這些情況中,出現(xiàn)重婚、同居、虐待、遺棄等固然是重大過錯,但僅僅因為不關心、懶惰這類相對較小的過錯就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為抗辯,使受害者賠償請求落空,這不能不說有失公允。
這樣的情況在現(xiàn)實生活和審判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出現(xiàn)大量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喪失請求權這一不良狀況,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作用就很難正常發(fā)揮,很難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預期效果,甚至極有可能成為“銀樣蠟槍頭”,好看不管用。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同的損害形態(tài)侵害的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在重婚、同居中,侵權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訴訟主體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配偶雙方,有過錯的第三者應作為共同侵權者參與訴訟;對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因為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對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員(毫無疑問,虐待、遺棄、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員都會成為離婚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受害家庭成員有權參加到離婚訴訟之中,并有權獨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損害賠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它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上,在離婚的同時提出。有的同志認為對于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應另外訴訟。
離婚賠償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須是共同侵權,若不是共同侵權,第三者就沒有賠償責任,更不用說參與訴訟了。
如因為第三者的關系,配偶一方對配偶或家庭成員實施的虐待、遺棄和暴力行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直接侵害行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單獨侵害,并不構成共同侵權,第三者不是賠償義務主體,也就根本不應該參與訴訟。
只有共同侵權,第三者才與義務主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夠成為賠償主體加入訴訟。在此情況下,第三者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不存在另案起訴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