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
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須有管轄權;
2、判決是經(jīng)公正訴訟程序作出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做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認可;
3、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如已明確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的,申請人無需另行舉證,如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不存在訴訟競合。如果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中國法院已經(jīng)受理或已經(jīng)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對該當事人作出的離婚判決已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則對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拒絕承認;
5、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6、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
二、哪些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不予承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jīng)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