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婚內損害賠償是相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又可稱為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受害人在不請求離婚的前提下,請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制度。在我國理論和實務界,對受害人提出的婚內損害賠償請求,法律是否應予支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肯定說,認為,婚內侵權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逐步上升趨勢,但受害方處于家庭、子女利益或生活等各種原因,只要求賠償,而不請求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請求如果的不到支持,對受害人顯然不公平,因此,只要符合侵權行為法構成要件,加害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否定說,認為,家庭領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體時應盡量避免法律的介入,以避免加速婚姻解體的負面效果,還認為,婚內損害賠償是“左口袋進,有口袋出”,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婚內民事賠償不具有實質意義。
我們贊同肯定說,婚姻關系當事人雖然具有特殊性,但婚姻法沒有確立“婚姻侵權豁免原則”,婚內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基于婚內侵權,受害方所得的賠償即轉化為其專有個人財產,日后夫妻關系一旦解體或配偶一方死亡,該財產應當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這對夫妻財產分割和繼承有重大影響。
二、婚內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但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離婚,起訴到法院僅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共有關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而成立的共同關系,不分份額地對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關系存續(xù)期間內,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要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無法劃分各自的份額,無法確定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以后,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應當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途徑。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變賣,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等,而另一方因種種復雜的因素不想離婚,或者在起訴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如果絕對不允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隨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無可奈何,其結果是有悖公平原則的。近年來,有的法院嘗試以“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糾紛”為案由,處理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的糾紛。法院用“支配權”的方式解決了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燃眉之急,同時也順應了“非經約定不能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主流思想。
我們認為,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庇纱丝梢姡餀喾ǖ倪@一規(guī)定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的共有理論,即允許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還要保持共有關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種例外,必須具有重大理由,否則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畢竟如何使用和處分共同財產是夫妻內部的事宜,法律不宜介入太深。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關鍵是要準確把握“重大理由”的含義,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嚴格掌握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標準,在有利于夫妻關系的和諧、家庭的穩(wěn)定和不損害夫妻任何一方財產權益之間達到最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