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的范圍是什么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系,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1、同居關系的主體是未婚男女。
2、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名義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4、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既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違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的證據如何采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
所謂的“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您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jié),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奸”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把證據送去做公證是非常正確的做法,另外還有一些一些取證的技巧:實踐中通過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jié),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證據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