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三)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二、涉外結婚公證需注意什么
(一)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二)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fā)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三)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四)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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