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原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這里所說的轉化條件,主要有時間的變化、約定、使用、法律條件的變化等。在我國現(xiàn)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中,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的是隨時間轉化而來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九懦讼惹坝嘘P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guī)定,這也體現(xiàn)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新時期的新的情況,對上述的內容再次進行了解釋,該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司法解釋,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所得。
二、夫妻共同財產終止的情形
(一)因夫妻約定而終止?;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二)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xié)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