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國結婚的程序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法定的證件;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二、跨國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一)中國公民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的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在中國公民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在中國公民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yè)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jīng)我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外國僑民必須持的證件:
1、我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2、經(jīng)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jīng)本國外交部和我們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
另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狀況檢查證明。
為了國家利益,現(xiàn)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人員,不準同外在中國公民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在中國公民,持準備齊全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