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費是如何計算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依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征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一)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fā)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二)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二、離婚訴訟應該怎么進行
離婚訴訟途徑的選擇發(fā)生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起訴至法院或是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至法院;
另一種情形為協(xié)議離婚訴訟,此種方式的采用對于經常居住地與長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別是兩地相距較遠時,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情況下可選擇于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調解結案。這種方式的采用避免了當事人急于離婚而須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xù)的長途奔波之苦。
相應的,離婚訴訟的程序亦有以下兩種:
(一)調解 此程序適用于當事人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立有離婚協(xié)議書或經法院主持調解而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二)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guī)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