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詐婚姻怎樣離婚
欺詐婚姻不僅使受害人人財兩空,而且自己的離婚問題很難解決。具體表現(xiàn)在:
(一)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要求。這樣給受害人帶來了不便。如果當事人對民政局不予撤銷的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其實,民政局不予撤銷是理由的。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003年10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钡谒氖鶙l規(guī)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睆囊陨戏ㄒ?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
(二)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婚姻無效的。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于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二、欺詐婚姻的應對措施有哪些
(一)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騙婚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民政部門在對外來人口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一定要進行認真審查,確保信息真實可靠。
(二)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行騙方下落不明,受害人所在地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這類的案件后,如果經審理查明存在著提供偽造身份證的、拿別人的身份證進行登記的情形,應認定這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受害人的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其次,對于二年以上沒有聯(lián)系的,可從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角度出發(fā),判決離婚。
(三)建議立法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增加內容。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十一條把可撤銷婚姻只局限于脅迫婚姻過于狹窄,還應包括欺詐、騙婚、包辦婚姻等情況。這樣有利于加大對違法者的打擊力度,更方便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更好地維護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