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分割公房要考慮的因素
1、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2、“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對此,目前的法規(guī)尚無明確規(guī)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jù)此,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3、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jù)最高院最新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二、父母購房歸哪方所有
1、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于贈與性質,那么該房屋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2、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3、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并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