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有外遇致人懷孕如何索賠
所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原因、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
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了如下四類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于致人懷孕并非法定原因。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離婚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法定原因也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婚姻義務的四類情形,即使存在這四類情形,按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無過錯要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而這通常是比較困難的,甚至還要冒著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合法,也很難被法院認定。因此,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之訴時,一方面要對法律規(guī)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對證據的合法收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權利得到實現。
二、婚外戀離婚賠償的條件
1、有重婚或同居情形。
在一般人眼里,“婚外戀”往往被理解為配偶與婚外異性間會導致夫妻婚姻穩(wěn)固性受到影響的一種婚外關系。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條則規(guī)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庇纱丝梢姡盎橥鈶佟彪x婚損害賠償應僅限于“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之下。
早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就對“重婚罪”作了相關定義:有配偶而再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以重婚罪論處。此處的結婚既包括登記結婚又包括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雖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放棄了“事實婚姻”的提法,但相關司法解釋第5條對此仍作了具體的認定,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對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一般即按同居處理。因此,在1994年2月1日前,有配偶而與他人再發(fā)生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發(fā)生事實婚姻的,也應構成重婚。
至于“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條中將其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從上述定義可知,認定“同居”的充分條件是“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持續(xù)、穩(wěn)定的非共同居住關系,或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非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關系都不應視作是同居。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時常發(fā)生的“情人關系”、 “艷遇”都不應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范疇,所以因上述關系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無法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
2、需確實發(fā)生離婚。
司法解釋第29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