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