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屬于可撤銷婚姻
(一)基于欺詐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的一方當事人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方法使對方產(chǎn)生了一種虛假的印象或誤解,并由此導致其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締結了婚姻。
(二)基于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與之締結婚姻。
(三)基于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當事人對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從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二、因脅迫結婚如何解除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后,組建了家庭,經(jīng)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系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舍的關系。但一切都要雙方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