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離婚起訴手續(xù)
起訴離婚手續(xù)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2、調解。
3、開庭審理。
(三)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四)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