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即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公證,婚后夫妻財產約定相關問題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熱點。比如有的當事人要與別人合伙成立企業(yè),這也就意味他將要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其配偶可能因為擔心生意失敗而危及家庭的共有財產,雙方產生了較大的分歧,進而使婚姻陷入危機。這就需要當事人通過與配偶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明確雙方財產及債務區(qū)分情況,來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要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雙方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來提出公證申請,并帶好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書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并擬寫好約定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義,沒有任何被脅迫或被欺詐的情況。經過公證員的審核,就可以出具《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書。這樣,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力的保護。
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xié)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后財產協(xié)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后辦理。
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xié)議,協(xié)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基本情況;現(xiàn)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shù)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xiàn)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shù)取y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guī)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但是,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無效。”
上述兩條規(guī)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