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是如何認定的
(一)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為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為無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qū)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三)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為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愈者。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為無效婚姻。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于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后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后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二、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如何分割
(一)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yǎng)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yǎng)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shù)倪z產(chǎn)。以上這些規(guī)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關于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于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chǎn)、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于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chǎn)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xiàn)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并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chǎn)權益。
(二)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chǎn)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