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離婚應符合什么條件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jié)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jié)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fā)自內(nèi)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chǎn)、債權(quán)、債務及子女的撫養(yǎng)或?qū)ι罾щy一方的幫助達成協(xié)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quán)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登記離婚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離婚登記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復[1985]35號《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中明確指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及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的處理翻悔,在原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2、虛假離婚。對婚姻當事人來講,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后再進行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另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了其個人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向?qū)Ψ皆S諾先離婚,然后在復婚,從而騙得對方同意的違法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虛假離婚屬于違法行為,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依照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jié)婚、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jié)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這就是虛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3、離婚登記后,雙方對財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糾紛,要求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這種情況,根據(jù)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號批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jù)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的處理情況,發(fā)生糾紛的性質(zhì)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4、對于涉外、涉及華僑和港澳臺胞的離婚問題,依照《民法通則》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華僑同國內(nèi)公民、港澳同胞內(nèi)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