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離婚案件能不公開審理嗎
離婚案件體現的是公民的婚姻自主權。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都有權利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行使這種權利,應當由公民個人做主,不受對方或者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也應當從當事人主義出發(fā),充分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權和隱私權,進而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普遍適用的是公開開庭制度。不經當事人申請并經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律進行公開審理。筆者認為,按照民法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離婚案件的實際操作的可能性,應當推行對離婚案件普遍不公開開庭制度,并在立法上給予明確規(guī)范。
隱私,一般認為是指不愿告人或不為人知的事情。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隱私權本質上要保護純粹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事。保護個人隱私,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表現,是社會主義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隱私權被視為一種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完全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產物,是當事人主義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體現。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公民自我意識的覺醒及日益認同,隱私權的范圍比以往有了明顯的擴充,如公民個人收入、通信秘密、感情糾紛等也被納入到隱私范疇。
我國至今尚沒有明確隱私權是一項具體人格權。但是,一些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體現出國家對隱私權的認可和保護。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各個訴訟階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隱私權。在法庭調查階段,要對當事人的自然情況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續(xù)存期間財產狀況、子女情況、有無外遇,有無隱疾等個人的信息進行調查。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個人隱私。如相識方式、戀愛過程、收入狀況等。雖然有的當事人對公開此類信息持放任甚至積極的態(tài)度,但是不能否認,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是違背本意,不得不公開這類隱私。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記;有的夫妻原互為第三者等。而且,同一事實,一方可能認為是隱私,而另一方則未必。如一方有外遇,外遇一方不愿為人知,而無過錯的對方卻積極期望為人知,以便得到輿論的支持和法律的救濟。在法庭質證階段,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有可能侵害到對方的隱私權。如出示被對方毆打至傷的身體照片、證明對方疾病的病歷資料、證明對方外遇可能的圖片書信等。在法庭辯論階段,由于當事人的心理素質、文化水平、法律知識等方面存在差異,隨時有發(fā)生宣揚對方個人隱私的可能性。這些情況,如果發(fā)生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雖然被披露,因屬于在合法的范圍內,不能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但是如果將其展示于其他旁聽人員,則構成了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因此,對離婚案件公開開庭對當事人隱私權的形成了嚴重威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這條規(guī)定的正確理解是,只有當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認可允許兩個必要條件同時成立時,離婚案件才可以不公開審理,缺一不可。這就表明,法院對離婚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是持被動消極的態(tài)度,且即便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開庭,法院只要認為無此必要,也可不予支持。實際上,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應當主要依公民對這些信息的主觀感受來確定的。同一事實,有的人不認為是隱私,被暴露后也處之泰然,但是有的人卻諱莫如深,一觸即痛,甚至喪失生存的勇氣,如求愛失敗。不同的主體對隱私范圍的要求也不同。如年齡、婚姻狀況,一般人不認為是隱私,不介意公開,但是影視明星則認為是絕對隱私。只要是公民不愿為他人所知的個人信息,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當認定為應當保護的個人隱私。所以,只要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出不公開開庭的申請,法院就應當準予。而且,基于這個事實:除非原被告對所有事實均放棄隱私權,且案情確實不涉及他人(如涉案第三者及未成年子女等)的隱私權,否則離婚案件幾乎都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故即使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申請不公開開庭,法院也應當盡量避免公開開庭審理離婚案件,實行離婚案件普遍不公開審理制度。
從審判實踐方面來看,不公開開庭要比公開開庭更有利于法官審理和當事人達成合意,緩解矛盾。公開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親友到場往往會影響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甚至引發(fā)新的糾紛,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利于維護法庭秩序。故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審判人員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往往控制無關人員旁聽,實際實行了不公開開庭。假如能在立法上再加以明確,則不僅有利于法院審理,也有利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