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前要怎么準備
現(xiàn)在的離婚,一般都要經過離婚訴訟,為了能在離婚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在離婚訴訟中一定要做好下列幾項準備:
1、當出現(xiàn)婚姻麻煩,并產生離婚念頭,并決定離婚訴訟時,一定要找一個婚姻律師進行2、詢,咨詢內容包括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等,這樣為以后的離婚訴訟做準備。
2、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
3、盡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這都是在離婚訴訟中需要用到的證據(jù),拿到這些,不至于使自己在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動的地位。
4、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有些婚姻糾紛不一定都要經過離婚訴訟才能解決,也可以夫妻雙方坐下來協(xié)商解決。
5、注意保存或取得與離婚訴訟有關的證據(jù)。離婚訴訟不同于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jù)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jù)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盡早著手準備。
6、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準備好材料以后,就可以啟動離婚訴訟程序,這樣就能降低離婚訴訟的風險。
二、離婚訴訟要花哪些費用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如下: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3、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 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
5、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6、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7、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jù)實際保全的財產數(shù)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shù)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shù)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8、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9、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10、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11、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shù)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shù)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shù)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計算退還。
12、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13、中止訴訟、中止執(zhí)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zhí)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zhí)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14、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5、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16、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17、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shù)額的,減少請求數(shù)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