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
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tǒng)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tǒng)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在法律責任中規(guī)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對其適用的范圍,即是適用于訴訟離婚,還是協(xié)議離婚,或者二者均可以適用,未予以說明。
協(xié)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協(xié)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愿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并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