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重婚
它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實際上構成重婚的違法行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嚴重破壞了家庭社會的穩(wěn)定,違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嚴重傷害了無過錯方的感情和利益。鑒于實踐中大量的重婚表現為事實上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應當從實質意義上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意義上認定。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記作為認定重婚的唯一標準。只要其存在實質意義上重婚的婚姻關系,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就應認定其重婚行為已經構成。①①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我們已經不在承認和保護未經登記的婚姻,既未經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但對于無效婚姻亦不影響其重婚的認定。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如果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為認定重婚的根據,則勢必會放縱重婚的行為,削弱對重婚的打擊力度。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它是指有配偶者與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穩(wěn)定的婚外性關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姘居,即人們通常說的“包二奶”“包二爺”等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有經濟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穩(wěn)定,而且敗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導致離婚后,過錯方的以上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導火索,理應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
(三)實施家庭暴力
怎樣界定家庭暴力?我國新《婚姻法》未作規(guī)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其明確作了規(guī)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據中國科學院調查,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來,由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不斷增多,施暴者理應對受虐者給予損害賠償。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它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虐待包括積極的作為,如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凍餓、禁閉、捆綁、強迫過度勞動、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行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如不給衣食,有病不給治療等。生活中常見的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老人,兒媳虐待公婆。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需要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一方是指家庭成員中年老、年幼、患病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遺棄家庭成員侵犯了家庭成員的受扶養(yǎng)的權利,從而給他們的生活造成困難,甚至給健康、生命帶來危險,因此,新《婚姻法》明文規(guī)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無過錯方只有在對方具備了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才能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四種情形,必須嚴格把握,既不能做出擴大解釋和理解,也不能做出限制解釋和理解。即并非在離婚案件中對于離婚有過錯的,都要給付無過錯方損害賠償。
二、對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么
(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方式 。離婚無過錯方所受損害有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以損害賠償財產責任的方式來承擔。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財產 。該財產必須是過錯方的個人財產,包括離婚財產分割后屬于個人的財產。
(三)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 。關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健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四)離婚的過錯損害賠償金給付方式。原則上應一次給付,如一次性給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給付,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執(zhí)行分期給付的提供財產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