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領事婚姻?
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一個國家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xù)或舉行結婚儀式的制度。
二、我國涉外婚姻的相關法律中,對領事婚姻是怎么規(guī)定的?
1983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聯(lián)合發(fā)出了《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該規(guī)定對我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同時也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范圍作了限制。
(一)對于華僑結婚問題。
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shù)剞k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若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或該結婚申請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則我使領館不宜受理。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得受理。
(二)對于華僑離婚問題。
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夫妻雙方現(xiàn)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受理。
(三)對于出國人員、留學生的婚姻登記問題。
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婚姻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兩個在國外長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當事人依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四)除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外,對于在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使領館還可為其補發(fā)《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以上就是對于領事婚姻及其法律規(guī)定的簡單介紹。如果您對于領事婚姻的具體流程或者涉外婚姻的其他方面還有不了解的,可以向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相關方面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