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是哪些?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如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雖然我國婚姻法也規(guī)定了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愿,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關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問題,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在現實生活中,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yè)所需的專用物品,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yè)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也會隨之而增加。因此夫妻個人財產除了前四項的具體規(guī)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
以上就是有關夫妻個人財產的定義及其范圍的介紹。夫妻個人財產并不參與離婚時夫妻在財產方面的分割,因此正確認定夫妻的個人財產關系到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如果您在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和處理上還有不了解的,最好能向專業(yè)律師進行相關方面的信息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