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產的性質?
對于婚前按揭房產,目前爭議比較大的是婚前按揭房產究竟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對于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也尤為重要。那么應該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產的性質呢?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證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結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二)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結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三)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jù)出資原則確認,房屋應當屬于部分單獨所有(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部分),具體比例按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出資的比例確定。
我們認為這以上三種觀點也不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應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各種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婚前按揭購房的性質及分割方法。
二、怎么處理婚前按揭房產?
由于目前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離婚時婚前按揭房產如何分割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前按揭房產的處理應該視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
(一)對于夫妻雙方婚前按揭房產有書面約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p>
(二)對于婚前按揭房產沒有書面約定的,離婚時對按揭房的離婚后所有權歸屬、房產價值、增值及歸還剩余貸款等問題依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1、有關婚前按揭房產離婚后所有權歸屬問題。對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后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原則上歸婚前房產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應對另一方進行房屋的居住權和使用權幫助。如何《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2、對婚前按揭房產的房產價值問題的處理。對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歸個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金額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則處理分割。
3、對婚前按揭房產的增值部分的處理。婚前按揭房產婚后共同還貸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雙方婚后的協(xié)力還貸而產生的。依公平原則應按婚前個人交付金額和婚后共同還貸金額的比例分別進行分割處理。
4、對還沒有還清按揭貸款的婚前按揭房產,依前述原則,對房產價值進行分割處理后,由房產的繼續(xù)使用人(所有人)進行還貸。
婚前按揭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關系到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問題。如果不能對婚前按揭房產的性質做出一個明確清晰的界定,離婚夫妻很可能就夫妻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我們建議您最好可以尋求專業(yè)律師為你辦理關于婚前按揭房產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