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三)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有什么區(qū)別?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系結合形成的關系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qū)別: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依據(jù)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fā)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jīng)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guī)定不同。
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jīng)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jù)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tài)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chǎn)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雖然事實婚姻在一定范圍內是具有合法性的,但關于事實婚姻在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也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和問題。如果您的婚姻也是屬于事實婚姻,最好能夠向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咨詢事實婚姻的相關信息,以免在日后出現(xiàn)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