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怎么離
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對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然后根據重婚的不同原因區(qū)別對待。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系,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系,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3)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系,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后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說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4)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重婚關系后。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yǎng)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二、因重婚引起的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qū)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qū)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p>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qū)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fā)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