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哪些情形可要求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jié),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
二、未離婚能否單獨提出賠償
在婚續(xù)期間,夫妻之間吵架時傷害了對方,損害了夫妻一方某樣個人財產或一方監(jiān)護不當,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出損害賠償。對此,筆者的觀點是,我國婚姻法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作為原則,夫妻約定作為例外,在財產未分割之前,所有財產屬一般屬雙方共同共有,這便使婚內賠償失去了經濟基礎,如判決在離婚后賠償,又讓判決置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之中,并會嚴重惡化夫妻之間的關系。所以婚續(xù)期間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不能在婚續(xù)期間單獨提出。其應當在離婚時一并提出,訴訟時效從離婚訴訟之日起計算。當人身損害構成家庭暴力時,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又可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對損害一方實行雙重懲罰。同理婚姻法第46條婚姻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應從離婚之日起算。順便給立法者提個建議,婚姻法第46條應將“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樣修改的原因:一是與我國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依據(jù)相呼應,即離婚是感情破裂導致的,而不是“下列情形”導致的;二是現(xiàn)行立法給司法者造成誤解,會認為只有46條所指4種情形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才有權請求賠償,若是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就無權請求賠償,同時還會造成4種情形在離婚訴訟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才可提出,若是幾年前或離婚時已改正就無須賠償;三是消除現(xiàn)行立法與最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30條的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