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怎么委托律師?
(一)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二)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yǎng)等的書面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