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是否合法
離婚是一種與人身有著密切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依其強烈的人身性,離婚必須是即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不允許其處于一種效力不穩(wěn)定、不確定的狀態(tài)。若為離婚附上條件或期限的話,則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關系處在無法確定的狀態(tài),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也使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確定,因此該類協議是無效的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必要的書面材料,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予以離婚后,便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沒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同樣具有約束力,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