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個人房產的增值部分怎樣分割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tài)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婚姻關系期間用共同財產償還該房產的貸款,相應的增殖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