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財產公證
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這是當事人經常問的問題?;榍柏敭a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
二、夫妻財產公證是什么性質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
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具有復合性。首先,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廣泛的對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論是現(xiàn)有的或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做全面的規(guī)定。其次,夫妻財產約定不但涉及財產權的歸屬,而且及于夫妻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關系、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配等。
3、夫妻財產約定兼有身份合同的屬性,因而不能完全適用我國合同法的法律規(guī)定。如夫妻約定因親屬身份關系的特性,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總則中有關代理、條件期限、合同的轉讓、違約責任等規(guī)定。但是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訂立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夫妻財產約定。
4、夫妻財產約定的客體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財產,法律不加以限制。
5、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6、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xié)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