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再審么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這是因為在終審判決準許離婚后,當事人又在這段時間內再次結婚的可能性,這種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對于離婚判決中涉及到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財產分割問題,是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
根據此法條的規(guī)定,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判決離婚的案件不能申請再審。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二、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如何再次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案件,區(qū)分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不受該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被告可以在六個月內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二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超過6個月,無論是否有無新情況,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